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准确把握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职能新要求,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方向坚定正确、行动坚决有力、措施精准有效。
一、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有了新拓展
党的十九大对《党章》进行修改,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一规定,不仅拓展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内涵,更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要求。首先,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职能定位是“监督的再监督”。也就是说,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有监督的权限及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是对这些监督行为进行再监督,而不是冲在一线,替代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通过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等“关键少数”的监督,实现从“局部监督”向“全面监督”、“过程监督”向“结果监督”转变。其次,执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行党的纪律的专责机关,必须“依规、严格、及时”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就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重事实、重证据,用事实说话,办出铁案;严格,就是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及时,就是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其三,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必须精准把握问责内容,明确遇到什么情形需要问责,做到政策界限非常清楚;精准把握问责对象,明确哪些情形要追究主体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监督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两者的共同责任,做到失责必问责;精准把握问责程序,明确从问责启动、审查调查,到处理意见提出,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都要合规,做到问责程序“一个不少”;精准把握问责结果,既帮助“跌倒”的干部“站起来”再出发,又帮助其他干部从中汲取教训、防止重蹈覆辙,做到问责一起责任、完善一套制度、治理一方单位,努力实现问责效果最大化。
二、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有了新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首次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履行监督专责。第一,政治监督有着深刻的内涵。就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目标方向,以督促广大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根本要求,以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政治规范为依据和标准,以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紧紧围绕加强以政治建设统领的党的建设、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等新时代重大政治任务开展监督。由此可见,聚焦政治性问题开展监督,是政治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独特属性。第二,政治监督有着丰富的内容。首要任务,是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广大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根本任务,是加强对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直接任务,是坚决查处各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监督纠正执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方面的偏差和问题,维护全党团结统一、令行禁止;长期任务,是加强对落实“两个责任”、担当职责使命情况的监督,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第三,政治监督有着完备的协同配合机制。必须充分发挥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在强化政治监督上的功能作用。纪律监督,主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监察监督,主要与纪律监督有效贯通,推动向基层延伸,增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巡视巡察监督,主要发挥政治导向作用,形成上下联动、上下贯通的工作格局。
三、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角色有了新定位
新修订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对党组织而言,必须扛起主体责任;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必须坚守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一方面,履行对同级党组织的协助职责。管党治党的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具体方案由党组织确定和部署,纪检监察机关是协助党组织做好工作,为同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提供有效载体、当好参谋助手。包括报告政治生态研判、日常监督等情况,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提出管党治党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履行对同级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对于同级党组织,既要接受其领导、协助其工作,还要对其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关键少数”,督促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来完成对大多数的监督。必须聚焦关键领域、关键人群、关键节点,定向出招、精准点穴,找准监督的切入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
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有了新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更高水平上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化“三转”的实质,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自觉尊崇党章和宪法,不缺位、不越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首先,转职能是核心。立足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规定,围绕党中央的要求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守“监督的再监督”的工作定位,确保职能不发散、不走偏。聚焦“两个维护”、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聚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如影随形、有力有效的监督,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其次,转方式是关键。转方式,重在抓“关键少数”,处理好监督“全覆盖”与监督“关键少数”的关系。通过盯住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实现“四两拔千斤”,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真正解决以有限的力量实现监督的“全覆盖”问题,防止跳过各级党组织去直接管理每一个党员、每一个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第三,转作风是保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要“十分纯洁、十分忠诚”的要求,坚持刀刃向内,敢于与自身习惯思维、存在问题和短板不足作斗争。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坚决防止“灯下黑”现象。
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方略有了新发展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面从严治党领域的生动实践,体现了内因与外因、自律与他律、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一是巩固不敢腐的态势。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对各种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给予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使大家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切实让广大党员干部因震慑警示而“不敢腐”。二是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督促党组织和职能部门以案促改,找准管理漏洞、找准制度空隙、找准责任缺位,从源头上消除权力滥用的空间;坚持和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通过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被腐蚀、被异化;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健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制度,切实让广大党员干部因制度完备而“不能腐”。三是形成不想腐的自觉。督促党组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用党性修养克服人性弱点,切实让广大党员干部因思想觉悟而“不想腐”。
六、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程序有了新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严格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程序,确立了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的报批程序,规范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是强化了法治思维。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办事,违反《规则》就是违纪违规,违反《规定》就可能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纪法责任。二是严格了工作程序。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通过程序发挥约束作用,规范权力边界、严密内控机制、严格工作流程,强化对监督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三是聚焦了监督职责。《规则》《规定》设专章对日常监督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的责任主体、重点内容和方式方法,强调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要协调衔接,落实落细监督第一职责。综合运用谈话了解、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监督。针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高质量地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监查督办,推动整改,传导责任压力,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七、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方法有了新要求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此后,又把“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列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种形态,介于处分和教育之间,主要体现的是抓早抓小、红脸出汗,而且要成为常态。综合运用“第一种形态”,不光是靠纪检监察机关要做,更主要的是督促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以担当精神和斗争精神带头做、经常做。第二种形态、第三种形态,对问题较轻的,给予党纪或政务轻处分或进行组织调整,防止一般性的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的违纪违法;对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务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严重的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第四种形态,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不收敛、不收手,执迷不悟、拒绝挽救、负隅顽抗的,坚决严肃惩处。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必须严格依据纪法、事实“两个定量”,充分考虑被调查人态度这个变量,秉持公心、实事求是作出处理,既要防止该从轻的不从轻,又要防止从宽处罚无边,超越纪法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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