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晚,随着鸟巢上空烟花绚丽绽放,北京这座“双奥之城”迎来了又一历史性时刻,举世瞩目的北京冬奥会盛大开幕,中华文明与奥林匹克运动再度携手,奏响全人类和平友谊的华美乐章。

        国家速滑馆作为北京冬奥会唯一新建冰上竞赛场馆,如何在遵守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尊重及维护国际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两级赞助机构权益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简约、安全、精彩”的办赛要求,充分利用好赞助这一市场开发手段,一方面为奥运场馆的建设、运营筹集到充足的资金、物资、技术和服务保障支持,推动奥运场馆实现节约化建设、智慧化运营;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利用奥运场馆建筑空间及无形资产,促进奥运场馆的共享化利用及赛后可持续运营,并最终通过强强联手,打造良好的市场营销及企业形象宣传平台,推动赞助企业与奥运场馆长期合作实现共赢,是国家速滑馆为代表的奥运场馆面临的重要课题。结合近年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做好奥运场馆的赞助工作需赞助制度、赞助计划、赞助合同“三管齐下”。

        一、建立赞助制度,实现赞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一系列加强国企法治建设、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文件的出台,加强顶层设计,以制度为抓手,提升企业管控效能成为重要手段。

        赞助作为一种授权企业使用特定标志及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市场营销及享有相关赞助权益,并从企业获得资金、物资、技术和服务保障的市场开发行为,笔者认为制定赞助制度对奥运场馆赞助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尤为重要。

        一是赞助层级。建议制度明确设置四至五级赞助层级并设定对应赞助基准价位;具体执行中同一层级不同赞助类别基准价位可允许有所差异,以体现不同行业间的差别,但需在制度中明确并在具体赞助类别征集中予以说明,以确保差异设置的合规性。

        二是赞助权益。建议结合奥运场馆经营业态及可兑现权益设置冠名权、名誉权、市场营销权、接待权、产品/服务提供权、优先谈判权、合作开发权、推广活动权、媒体宣传权及荣誉礼遇权等。通过多元化的权益设置,充分提升奥运场馆赞助的竞争力,也为后续具体赞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筹码。

        三是赞助企业征集方式。建议根据行业不同情况,设置公开征集、定向征集及个案征集方式,并配合公司招采制度,辅之以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采方式完成赞助企业征集,确保赞助企业遴选合规。

        四是赞助企业选择标准。建议选择契合奥运场馆理念及品牌价值,具有雄厚资金与技术实力、良好社会形象和企业信誉的行业领先企业,以更好地实现赞助目标、缔造品牌共赢。

        二、制定明确计划,确保赞助企业征集的系统性、针对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健全的赞助制度仅为前提,具体还需以赞助计划为纲,对赞助工作整体谋篇布局。在赞助计划制定中,笔者认为有两点需着重关注。

        一是赞助类别的设置。首先应充分考虑赞助类别设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应重点关注能为奥运场馆建设、运营提供物资、技术、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的服务支持的,或能与奥运场馆市场化运营形成上下游联动的,或通过赞助能为奥运场馆品牌赋能的领域。同时并非所有品类皆可接受赞助,例如高档礼品、名贵药材等,作为奥运场馆如征集该类赞助,不但必要性难有充分支撑,同时还可能面临合规问题。其次需考虑赞助类别设置的周延性、科学性。以饮料为例,市场中有碳酸饮料、水果汁、蔬菜汁、含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能量饮料、米制饮料、豆制饮料、奶制饮料、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等众多品类,如奥运场馆有多项赞助征集需求,则应在赞助类别设置时合理地细化分类,同时在赞助层级及排他权设置中也应予以考量。

        二是赞助阶段的设置。就像奥运会按奥林匹克周期推进赞助一样,奥运场馆也可分阶段制定赞助计划。像国家速滑馆这类跨越建设、赛时保障及赛后运营的奥运场馆,可围绕建设、运营阶段物资、技术、服务需求及可兑现权益分别制定赞助计划,最大限度发掘奥运场馆不同阶段建筑空间及无形资产价值。

        三、完善合同条款,提升赞助风险防范体系的全面性、有效性

        赞助制度、赞助计划是对内规范、指导奥运场馆赞助工作开展,而对外则需通过合同条款对赞助企业的权利义务边界进行明确。笔者认为,在相关合同中应对以下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一)赞助接受主体及责任问题

        对于建设期赞助接受主体为奥运场馆还是总包单位,不仅涉及权益、责任还涉及成本控制、工程结算及折旧摊销等问题,故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综合考虑前述各因素,建议奥运场馆为建设期赞助接受主体,并明确费用计取标准。而关于赞助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责任问题,除在《赞助合同》中锁定赞助企业责任外,建议在总承包合同中同步明确总包单位的责任。另外如涉及进场施工,则建议在合同中就赞助企业服从总包单位管理,配合签署安全管理协议、缴纳保证金以及总包单位提供施工临时水电、配套用房及各方协调等义务进行明确,减少后续执行障碍。

        此外作为奥运场馆,还需在《赞助合同》中明确赞助产品或服务应满足国际奥委会及北京冬奥组委、国际单项组织的质量标准及赛事使用要求,符合北京冬奥组委可持续相关政策要求等,将奥运场馆对特殊赛事的相关责任衔接落实到赞助企业。

        (二)类别排他权问题

        赞助企业的类别排他权是赞助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赞助企业希望尽可能多排除竞争对手,而奥运场馆则需在合理情况下通过《赞助合同》限缩类别排他权,以减少对后续赞助计划的限制,避免部分必要赞助需求或响应因在先赞助的排他无法落地。

        (三)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赞助对价的产品或服务,除与常规合同类似应关注交付时间、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运输、安装、验收等问题外,知识产权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事项。首先应确保奥运场馆不会因使用赞助产品或服务受到任何一方知识产权权利主张或行政处罚;其次应明晰奥运场馆存储于赞助产品或因使用赞助产品或服务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避免争议;再者如涉及后续系统升级,应关注是否涉及费用,是否会影响后续使用,以及该等系统的兼容性、是否开放共同开发等问题。

        (四)备品备件及补采问题

        奥运场馆建筑寿命少则三五十年,多则百年。奥运场馆在接受赞助产品时,尤其是建设期材料设备,需重点考虑备品备件。一方面赞助中应预留充足备品备件,尽可能满足场馆寿命期内的更换;另一方面在合同中增加停产通知及限价条款,确保后续备品备件采购。

        另外对于赞助企业采用“半采半赞助”模式或对赞助产品约定最低使用年限,尤其是约定损坏补齐义务的,应予以格外关注,确保定价合理性及采购合规性。

        (五)质保及服务承诺问题

        赞助仅是商务安排,不影响质量保证及售后维保服务。建议在《赞助合同》中对验收标准、质保期及售后标准等进行约定;对于奥运场馆在承担冬奥会赛事保障或后续政府重大活动或商业活动期间特殊的维保标准、响应要求及费用承担等也应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争议。另外对于质保期满的移交及培训问题如有特别要求,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尤其需警惕通过赞助产品绑定控制系统使用或维护服务,不仅后续可能要被迫支付高昂服务费,还可能面临合规问题。

        (六)赞助期满清仓问题

        赞助企业在赞助权益期内会使用授权称谓或标识进行商品生产或广告、媒体宣传。建议参考特许商品开发在《赞助合同》中设置“清仓期”条款,该期间赞助企业不得新生产体现赞助权益的商品,同时应向奥运场馆如实报告待清仓商品数量,并加快销售在“清仓期”满前完成剩余产品的召回或下架,利用合理的“清仓期”实现赞助企业与奥运场馆的权益平衡。

        (七)赞助权益的限制问题

        奥运场馆在经营期内有时需承担政府活动或赛事服务任务,就像国家速滑馆在北京冬奥会期间承担速度滑冰比赛,且北京冬奥组委将使用国家速滑馆相关知识产权。在此类情况下奥运场馆赞助企业的权益必将受到一定限制,这需在《赞助合同》中提前约定,如赞助企业相关权益行使必须遵守奥林匹克规定;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奥林匹克相关标识,不得与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参与者权利发生冲突;配合奥运会清洁场馆要求;独家使用期相关权益的除外或限制不构成违约;由于奥运场馆无法完全控制或影响的赛事及活动必须对赞助企业权益进行限制时赞助企业应予以配合等,避免造成《赞助合同》项下违约或影响奥运场馆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

        2019年2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北京冬奥会筹办工作时强调:“体育强则国家强,国家强则体育强。发展体育事业不仅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还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凝心聚气的强大精神力量”。随着北京冬奥会圆满筹办,《“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的颁布实施,全民健身、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产业等将迎来新一轮长足发展。奥运场馆作为体育活动的载体、体育产业的依托、体育文化的传承,必将受到更多社会关注及商业追捧。奥运场馆建立规范的赞助制度、制定系统的赞助计划、设置完善的赞助合同体系,对于有效防范赞助法律风险,推动奥运场馆赞助良性健康发展及赛后可持续运营必将起到重要作用。